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方面的制度内容摘要: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员级以上职称,熟悉农村信用社会计、财务、信贷、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金融相关法律及内部控制制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二)从业经验。 具有五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 三)道德准则。 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保护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关心其工作、生活,为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创造条件,保证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受有关法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准越权审计稽核; (二)不准乘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四)不准隐瞒情况,做虚假报告; (五)不准借工作之名实行报复。 第三章 稽核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职权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必要时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或理事长直接汇报稽核审计发现。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条 根据稽核方案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 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稽核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稽核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并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越级报告。 第四章 稽核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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