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项目管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十 )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要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 13 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未利用地的环 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发展和改革局、 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 、林业局 等参与 )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 人民 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评估 ,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三、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 )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 14 别划定。 2020 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 省 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 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 ) 切实加大 耕地 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 和 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土地开发储备局、代建项目管理局等参与)。 定期评估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英德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英德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市农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农产品一旦超标,应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 15 方要履行土壤保 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 重点行业 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发展 和 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 农业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 ) 着力推进 耕地 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 2020 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 ) 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 重度污染耕地划出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16 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到 2020 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林业局 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十五 ) 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 局、林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 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 )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县级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7 (十七 )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 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 壤污染状况 调查评估制度。 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2020)、《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 2020 代替 HJ/T 251999)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 2020代替 HJ/T 251999)等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市环境保护局 牵头,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等 参与 ) ;已经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 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等 参与 )。 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 城乡规划、 国土 资源 部门备案。 ( 各 相关 县(市、区) 人民 政府 牵头,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市环境保护局 、 农业局、城乡规划局 等 参与 ) (十八 ) 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2017 年起, 结合 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 18 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等参与 )。 参照《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 GB 15618199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HJ 350— 2020)等相关标准,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 在 修复 达标后 或规划调整后 才能 进入用地程序 ( 市土 地开发储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 人民 政府等参与 )。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 人民 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各 相关 县(市、区) 人民 政府牵头 ,市 土地开发储备局、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 (十九 ) 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的环境监管。 涉及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 19 划局参与)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2017 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 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 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市环境保护局 、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20 理局、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 五、 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 )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二十一 ) 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方案 整合国土 资源、城乡 规划、环境保护、农业部门 等 土壤相关成果资料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在 2017 年 9 月底前, 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 提出本 市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 点任务及其项目库, 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定期对本方案更新完善。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 国土资源局 、 农业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 21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参与) (二十二 ) 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参照《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 (HJ — 2020 代替 HJ/T 251999)等有关要求 开展治理与修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代建项目管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2018 年底前,清城区开展 1 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 清城区人民 政府 牵头,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开发储备局、 环境保护局 、 住房城乡建设局、代建项目管理局 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根据《关于印发 〈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 〔 2020〕 93 号 ),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代建项目管理 局 、各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佛冈县于 2017 年底前开展 1 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 (佛冈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到 2020 年底,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22 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代建项目管理局 、各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二十三 ) 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 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 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 ,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 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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