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般公司章程认缴制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内容摘要: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 3个 月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 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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