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内容摘要:

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 费设施和器材。 ” 五、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IZ30107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爱学习、爱建迅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 19 号华通大厦 A21 612 室 联系电话: 6870091 68700913 XIV XIV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新岗位培训 1)作业 人员进入 新的岗位 (考试难点) 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考试难点)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2)安装拆卸工 3)爆破作业人员 4)起重信号工 5)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 1)深基坑、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 危险地方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爱学习、爱建迅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 19 号华通大厦 A21 612 室 联系电话: 6870091 68700913 XV XV 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看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九)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使用。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I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施工。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由施工单位 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IZ301075 熟悉勘 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IZ30107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检验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IZ3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对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 4)烟花爆竹、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IZ30108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爱学习、爱建迅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 19 号华通大厦 A21 612 室 联系电话: 6870091 68700913 XVI XVI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IZ3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IZ30109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 须真实、准确、齐全。 4. 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第 10 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 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L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IZ301093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爱学习、爱建迅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 19 号华通大厦 A21 612 室 联系电话: 6870091 68700913 XVII XVII 施工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IZ301095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三、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情况。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IZ30109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质量控制的 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 I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IZ30111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 强制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IZ301120 环境保护法 IZ30112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分类管理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 1. 可能造成 重大 环境影响的,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可能造成 轻度环境影响 的,应当 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 爱学习、爱建迅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 19 号华通大厦 A21 612 室 联系电话: 6870091 68700913 XVIII XVIII 3. 对环境 影响很小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IZ30112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 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IZ301123 熟悉水、大气、噪音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非常重要)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作业的除外。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8)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环境。 IZ301130 节约能源法 IZ30113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爱学习、爱建迅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 19 号华通大厦 A21 612 室 联系电话: 6870091 68700913 XIX XIX IZ301140 消防法 (非常重要,必考) IZ30114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1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公安消防机构 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2.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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