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文物。 不论工作台上,还是储藏柜里,摆放文物的顺序是从里向外,由大到小。 取文物时从外向里,由小到大,逐个提出,不应“隔物取 物”。 对器物应双手捧持,或一手托底一手抱紧,严禁单手搬边、提梁、携耳或持柄。 注意长期卷存的书画文物有回弹力,观摩时要压实或挂牢,收合时立轴要自下而上、手卷要自左而右起卷,避免绷撕。 严禁将文物在两手中颠来倒去。 二、挪移和搬运文物 20 为了防止文物磕碰、跌坏、挤压、摇晃、滚动等损毁问题,小件文物要用软纸包装,以防散失;大件文物须加软衬,以防磨损。 文物要分别包装,一包一件。 最好为每件文物量体裁衣制作专门的囊匣。 如遇风、雾、雨、雪天气,应暂停文物 外出。 应保持文物保存环境的相对稳定。 对于文物保护的环境,重要的一点是防止突变,避免忽冷忽热、忽湿忽干。 观察地面,避免滑跌。 三、手持文物 要警示、告诫周边的人避让,避免他人因不了解情况,发生躲闪不及的碰撞。 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持文物,避免因滑跌或站立不稳,而损毁文物。 不得边动文物边聊,更不应嬉笑打闹。 21 藏品总登记工作简则 一、所有发掘、采集、捐赠、征购、拨交、交换、复制等文物,均需由经手人交总登记人登记,总登记人不得兼管文物。 二、凡属采 集、捐赠、征购、拨交文物,需经两名或两名以上专业人员鉴定是否入藏,并确定其名称、时代、价值。 三、鉴定完毕,总登记进行归类登记,记入总帐及分类帐,文物交库房管理人员入库收藏,并请管理人员在总帐及入库凭证签名或盖章。 四、经鉴定人员研究,凡是不拟收购的文物,总登记应交经手人在三日内负责退还原主,不够入藏标准的捐赠或拨交文物,应另行登记处理。 五、凡属收购文物,总登记要填写四联单,经手人要签字,第二联作为总登记原始凭证,并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六、总登记负责发给正式或临时文物收据。 七、凡属注销文物,由管理人员 抄送注销凭证,通知总登记销号,于年终统计上报。 八、所有文物清册及原始单据,统由总登记保管,管理人员需用时经文物科负责人批准,可在总登记室查阅。 九、总登记应及时将收购文物汇报分管领导,以供陈列研究使用,年终应作出各项数据统计。 22 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守则 一、热爱爱护文物,忠于工作职守。 二、廉洁奉公,不以文物谋取私利,不将文物据为己有。 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文物法令,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四、保守机密,妥善保存文物资料,不向他人传播内部情况。 五、团结协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密切配合。 六、相互监 督,勇于抵制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刻苦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八、勤奋工作,主动开展学术研究,充分发挥文物作用。 23 文物藏品出库规定 一、藏品出库必须经总登记人员填写出库凭证,并经过批准。 二、凡属文博单位之间、科研机关、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取二、三级藏品,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出库凭证签字,严格办理出库手续。 三、凡因本单位陈列、展览、观摩、研究、照相、绘图等需向库房提取二、三级藏品,由分管领导批准,除陈列展览外,应在当日内收回库房。 四、一级藏品出库 ,凡在本单位应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外单位因陈列展览需用二、三级藏品者,由主要领导批准,需借用一级藏品,必须经省文物局批准。 六、藏品出库由管理人员向使用人逐件逐册交接清楚,点交后藏品即由使用人负责。 七、藏品归库时,由原使用人向管理人员按原册逐件逐项点交,遇有与原册记载不符时,须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 八、藏品出库凭证,一式四份,一份交提取人(或单位),一份交管理人员,一份记帐,一份存根。 24 文物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藏品的保护、管理、研究及出入库工作。 二 、文物藏品出入库要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调拨、交换藏品应及时登记或注销。 三、文物藏品应达到来源清楚、资料齐全、物卡相符、提取方便的要求。 四、对物、卡不符者,不得擅自改动,应及时向文物科负责人汇报,并通过总登记更正。 五、每件藏品均应具备方位卡和顺序卡,卡片填写内容应详尽、全面。 六、库内应保持整齐、清洁,努力创造利于藏品保护的保管环境。 七、管理人员要严守库房机密,不向外人泄漏藏品存放情况和安全消防设施。 八、做好每一年度藏品总数及增减情况的年度统计上报工作。 25 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守则 一、非库房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二、库房不接待参观,如确因工作需要入库者,必需填写《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除管理人员外,所有入库人员均需在《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登记表》上签名, 四、库内严禁照相,严禁烟火。 五、一切入库人员不准携带提包及管理人员认为不宜带入的物品。 六、入库人员不准触摸、移动藏品,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管理人员同意。 26 观看书画、古籍、档案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单位的纸质类文化财产,便于内外宾的观摩、研究、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来单位观看书画、古籍、档案,事先需经分管 馆长 批准。 二、阴雨天或霉雨季节不准观看书画、古籍、档案。 三、书画、古籍、档案由保管人员收放,观看者请勿随意动手。 四、观看前请先洗手,以免手汗沾及书画、古籍、档案。 五、看书画、古籍、档案时,请勿用手指抓起或用手指溅口水翻阅。 27 考古工作制度 一、定期对 市中区 范围内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和及时汇报检查情况。 二、有计划、有组织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做好 市中区 境内古遗址、古墓葬及其它历史遗迹的考古发掘工作。 三、配合农田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各项社会活动做好文物的抢救工作,重大发掘履行报批手续。 四、调查发掘工作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参加,及时完成清理、整理工作,并写出报告或简报,将文物入库收藏。 五、考古资料整理工作应集体进行,由负责人提出整理计划,参加发掘者共同整理,不得私自处理和占用。 六、凡我单位在本辖区内调查、发掘的文物,概属我单位所有;与上级业务部门联合发掘出土的文物,如上级需要,可通过协商,酌量拨交,原始资料一律存入本单位。 28 图书资料室工作流程及规则 一、预订、选购和收集 本室主要收藏文物、考古、文史、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图书资料。 购置、收集要及时、准确、全面、系统,注重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 二、验收 新购图书首先由图书管理员核对图书册数、类别、价格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核对无误后,在每册书上编印财产号,在原始凭证上按年度编写凭证号,并在背面著录财产号,经图书管理员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准报销。 三、分类 依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严格对新书分类, B、 G、 H、I、 J、 K、 Z 类可组分到底,其它可分至二级或三级类,要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 误,相对固定。 四、著录 每册书均应著录书卡两份,著录项目有:分类号、财产号、书名、作者、出版社、页数、出版日期、版次、价格等。 项目应齐全,字迹应工整,其中一份作书卡放入书内,另一分作目录卡放入目录盒内。 五、记帐 新书应逐册登记《图书分类帐》和《图书财产帐》。 各科目 29 应记准记全。 《图书分类收》中的种次号应不重不漏,从小到大依序排列,凭证号应当与原始凭证相符。 六、技术加工 每册均应在书名页、第 101 号(不足 100 页者在第 51 页,不足 50 页者在倒数第三页)打印财产号;在封面、书名五次、书内财产号页盖图书室印章 ;在书脊下部以不压字为原则贴书标,并填写分类号及种次号。 七、图书上架 根据图书种类,按照分类号及种次号依序排列。 特藏书放入特藏橱。 每类书应根据发展趋势,留有一定的空位。 排列应整齐、美观,便于取放。 八、组织目录 依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大类顺序编排目录盒、每盒内依分类号、种次号依次排列。 九、核查 凡新购置的图书,必须在本月内完成验收、分类、著录、记收、技术加工、上架、编目等工作,不得积压、遗漏。 每年应进行一次帐、书、目核对,保证做到帐、书相符,书、目相符。 30 摄影管理规定 一、摄影器材用于业 务摄影,与业务无关的,应从业控制。 二、照相器材由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十分爱护。 三、单位人员一般不得将相机借作私用,其他部位人员因公使用时,向管理人员提取,用完应及时交还,并做检查工作。 如有损坏,一律由使用人负责。 四、照相设备,由摄影工作人员专用,其他部位和私人不得借用。 五、照片数码资料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下对外概不借出。 六、拍摄文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 七、摄影工作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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