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练及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二)水利 法律法规及山东黄河配套水法规;(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四)水行政执法实务;(五)水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六)水政监察规章制度;(七)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法律知识。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队伍应当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县局普法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第七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的考核。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推动 水利经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和接受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新聘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水利经营管理前,应当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 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日常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适应依法从事水利经营管理的发展要求,实行个人自学与参加法律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四)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条 企业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年度计划并狠抓落实。 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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