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团章程范本内容摘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 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月 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 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 (二) ; (三)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第 __届第 __次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为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依法结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社团成立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要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 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规定对其申请筹备的必要性、代表性、发起 人(或发起单位)情况等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 申请登记社团应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拟成立的社团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有促进作用。 社团的发起人和其他成员在我市某一学科、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拟成立的社团是国家有关方面认可的行业、学科和领域。 拟成立的社团在我市已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且确有成立必要的。 西安市民政局是市级各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 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具《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凭此件发起人可为拟成立组织办理验资手续。 二、对不符合上列规定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将即时作出不予受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告知申请人不须要办行可。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告知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根据《条例》规定,发起人申请筹备只能从事社团所需必要的筹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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