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总行报告,由机构管理小组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十四条 机构变更是指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升格、降格、变更隶属关系等。 第十五条 变更名称。 机构变更名称的,支行应向总行提交更名请示,并说明变更的具体事项及变更原因,由机构管理小组 4 按规定程序向银监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机构 变更地址(含 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同时进行)的,按机构增设的相关要求报送材料。 第十七条 机构升格。 本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支行以下机构进行升格。 机构升格应当符合升格后一级机构设立条件,所在支行须向总行提交机构升格请示和可行性调查报告,并应包括或附有以下内容: ㈠服务区域的市场前景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 ㈡该区域的经济活动情况,是否有存款来源和贷款业务需求; ㈢服务区域的经济增长情况,该地区的市场扩建、产业发展、人口增长、商业活动等; ㈣升格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㈤升格机构的营业场所是否符合经营活动要求。 机构管理小组收到支行请示和可行性调查报告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向银监部门提交机构升格请示。 经银监部门批准后,由机构管理小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八条 机构降格。 本行机构一般不进行降格,如按有关规定确需降格的,必须经业务发展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或其专项委员会报告,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十九条 变更隶属关系。 本行因业务发展或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可变更支行以下机构的隶属关系。 机构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机构管理小组拟订变更隶属关系方案 和可行性调查报告,相关支行做好配合工作,经业务发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 5 会或其专项委员会。 经批准同意的,由机构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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