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内容摘要:
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交付当事人。 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并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它也是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其目的在于将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但它又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的程序不同。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通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场处罚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轻微、无须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 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这是为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行政案件而采取的办案程序。 二是适用条件不同。 当场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通过一般程序依法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种类也没有相应的限制。 即使是当场处罚案件,也可以适用,如虽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当事人与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在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方面有较大分歧,也不能 适用简易程序,而应转入一般程序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就不应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就不能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是适用的批准程序不同。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实施、非经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能当场开具法律文书,而当场处罚决定书则简便、快捷。 如果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和证据没有分歧。 无须经林业行政机关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当场就可将填好的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属填充型文书,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 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文书文号:“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 例如“ 乌鲁木齐 市林业局”则填上“ 乌 ”字; “字”字前面的“林当罚书”是指文书简称。 即《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 202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 如: 乌鲁木齐 市林业局假设其代 码为: 01,以下同。 )在2020 年制作的第 1 份《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下: 乌 林当罚书字 (2020)第 (01001) 号。 “案件性质”。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 如:“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 一份决定书只能填一个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的,不必填写单位一栏,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填写单位的地址。 “事实和证据”。 事实:要把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量 、性质、经过写清楚。 证据一般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X 份、《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X 份。 根据:写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处罚决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为“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内”。 例如: 乌鲁木齐 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林业局或 乌鲁木齐 市人民政府”,诉讼受理机关是“ 乌鲁木齐 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中处罚机关应盖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公章,不盖受委托组织公章。 否则,是违法的。 在处 罚决定书位尾部填上案件承办人的姓名与执法证号及决定书的制作时间。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当场处罚笔录。 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越权行使。 引用法律、法规应准确,不能超越权限范围。 引用时应详细写明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及条、款、项,不能断章取义、主次不分,甚至引用没有制授权其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写作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用语应规范,逻辑应严密。 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完毕,应当由被 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拒绝签名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 如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等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识有较大分歧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不应继续实施当场处罚,而应当将该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对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林业行政办案人员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外,还要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向违法行为人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否则,不能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即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或者发现、上级交办以及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登记备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是林业行政 机关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 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立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 例如“ 乌鲁木齐 市林业局”则填上“ 乌 ”字; “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 即《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 202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 如: 乌鲁木齐 市林业局在 2020 年制作的第 1 份《林业行政 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编号如下: 乌 林立字 (2020)第 (01001)号。 “案件来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 (举报:一般是电话、口头、信件举报;控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具体人和违法行为;移送:其他执法单位移送或其他部门执法单位移送 ),案件来源栏填写: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其中之一即可。 不得随意填写自己创造的案源名称。 “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行调查,所以可以 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 (加工 )木材”等。 “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要写受案机关全称。 “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 (年、月、日、时、分) “违法嫌疑人”:在此栏中,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 对违法嫌疑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在立案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简要案情”:在此栏中要填写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包括参与人的情况。 所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 要求把案件来源的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写清楚。 事实经 过不能用定性的语言表述,涉及到数量时,写大约数量。 同时要求字迹清楚,工整通顺。 “受案人意见”: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一般填写:“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 受案人员签字,并送行政负责人批示。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填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由委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批示,若委托单位没有正职领导,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批示。 批示前要根 据简要案情,分析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若不属管辖范围,则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若属管辖范围,再分析是否需要立案,若不需要立案,则批示“不同意立案人意见”,若需要立案,则指示“同意立案人意见”。 同时,必须在受案时起七日内予以立案调查。 “备注”:因是团伙作案时,上面写主要作案人,此栏写同伙作案人;也可作为对实物进行保存的批示。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人的基本情况。 但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林业 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由于报案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或者因情势紧急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相关栏目中简要注明。 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在本文书的“简要案情”栏中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立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如出生日期不明,可写大约年龄(报案人估计的年龄),现住址、工作单位不明的,也可以不填。 案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在考虑是否受理该案并作进一步的调查处 理时,应当对以下要素作出初步地判断:首选判断否存在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其次判断否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管辖,是否属本辖区范围;最后判断否应当追究林业行政责任,包括是否已过时效、违法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 对报案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案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后果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明显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者明显不构成违法的,要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 关报案。 有些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现行案件,情势紧迫,人员流动快,现场易于破坏,林业行政机关接案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快速赶赴案发现场,实地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 在必要时,可以将受理、勘验检查等调查程序交叉或者同时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登记保存是法定证据保全措施的一种,是为了查 明案情,保护可能灭失的证据不被隐匿、转移、销毁,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 由于在保存期间,登记保存的证据持有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登记保存具有封存的性质。 法律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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