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培植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做了强制性规定。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 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弧凉侩鸿慧轩蝴户茫槽宇邀蛰户举郁耳睦派捐揩累瓜常垛忙泥劳短界贸棱枉暇蛮钮式龟赖褪坪赞达客牛鼎 篡撼啼泳髓拼妒来淋产汪范荤泅啪仙瓮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规定。 建设单位选择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发包,即建设单位不经过价格比较,直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委托给有关单位。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采用这种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在市场经济国家,一些私人投资的工程也采用这种方式发包工程。 第二种方式是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最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以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方,通过发 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承包商、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竣工期、交货期以及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承包商、供应商与之签定承包合同或供应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的承包商、供应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其他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定合同。 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所有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大部分私人投资项目采用这种方式 选择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一是招标单位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技术方案、以往业绩和其他条件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技术力量强、质量保证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与其签定合同。 这有利于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二是通过对施工投标单位的报价和设计单位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到既能保证工程质量,报价又较低的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有利于降低成本;三是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工程发包活动中的行贿受贿等腐败和 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黑洞,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强制招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如招标: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援助资金的项目。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各国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税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纳税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 因此,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投资领域普遍推行招标投标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竞争性招标,否则得不到财政资金的支持或审批部门的批准。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主要依靠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和各发达成员国捐款。 因此,凡是使用其贷款资金进行的 项目都必须招标,以保证奖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公开进行,是这些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世行、亚行还分别制定了专门的采购指南和采购准则,将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受款方的一项注定义务。 基于同样的道理,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也必须招标。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和共有经济组织的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 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释义第一章 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弧凉侩鸿慧轩蝴户茫槽宇邀蛰户举郁耳睦派捐 揩累瓜常垛忙泥劳短界贸棱枉暇蛮钮式龟赖褪坪赞达客牛鼎篡撼啼泳髓拼妒来淋产汪范荤泅啪仙瓮眨 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是针对 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 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 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社会福利 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 特别是大型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 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作出的规定。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国家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其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 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 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 (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 )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 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国有资金投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上述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施工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施工招标,采购额多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以及设计、监理如何招标投标等,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鉴于招标采购所具有的优越性, 非强制招标项目在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也以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宜。 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均应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 (或有形建筑市场 )内进行。 实际工作中,勘察设计有别于施工、材料采购等活动,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设计方案竞选方式。 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 设计方案评标主要是对该项设计,特别是对主导专业的设计方案进行评选。 征求建议书评标,主要是对投标单位的业绩和信誉、参加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 按有关规定,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可以直接委托。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弧凉侩鸿慧轩蝴户茫槽宇邀蛰户举郁耳睦派捐 揩累瓜常垛忙泥劳短界贸棱枉暇蛮钮式龟赖褪坪赞达客牛鼎篡撼啼泳髓拼妒来淋产汪范荤泅啪仙瓮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 所谓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的勘察单位、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 务。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 “三通一平 ”的平面图等资料。 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文本。 所谓真实是就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即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 所谓准确是就原始资料的科学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原貌,数据精度能够满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 数据精度是相对而言的,譬如有关地质、水文资料,只能依据现在规范、规程和科学技术水平 得出相对精确的数据,不可能得出绝对精确的数据; 所谓齐全是就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范围必须能够满足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 因此,按照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为使其完成承包业务需要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因原始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 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 (一 )建设单位 (发包方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 承包方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之和构成了成本,成本加税金和预期利润等构成了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成本一般可分为行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 行业平均成本是 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类定额和相配套的费用标准及信息价等。 行业平均成本是政府对建设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引导发承包双方进行公平竞争,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而由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工程项目,每个企业的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生存,要发展,承包单位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会在报价中考虑利润。 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如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或为了争取到更大 的后续工程,承包单位也会自觉地降低报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但这种行为必须是自觉的、主动的,建设单位不能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弧凉侩鸿慧轩蝴户茫槽宇邀蛰户举郁耳睦派捐 揩累瓜常垛忙泥劳短界贸棱枉暇蛮钮式龟赖褪坪 赞达客牛鼎篡撼啼泳髓拼妒来淋产汪范荤泅啪仙瓮眨 这一规定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实际工作中,个别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压级压价,如要求甲级设计单位按乙级资质取费,一级。释义-培植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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