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摘要: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 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 )至 (四 )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必须签订。 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 “ 连续 ” 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 ,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中的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 ” 、 “ 一年以上 ” 、 “ 三年以上 ” 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 “ 不满一年 ” 、 “ 不满三年 ” 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 六个月以上 ” 包含六个月。 4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 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 专项培训费用 ” 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 50%的费用的经费, “ 专业技术培训 ” 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 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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