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度性思考内容摘要:

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臵其他固定资产等。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162 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 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二、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的解读与困境 (一)将国有土地收储行为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立法依据 营业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 “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 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 “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 为实现上述条款,国有土地的收储行为需要满足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要件,事实上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依据。 (二)将国有土地收储所依据的土地储备行为认定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目标缺乏明确定义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然而,其中对于“ 因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 的解释相对模糊,对于土地储备行为是否为 “ 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 ” 这一定义缺乏法律法规上的解释与 说明,导致由地方出台的相关办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行为与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说明也缺乏明确的厘清。 (三)将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缺乏有效说明 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的, “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 ,以此作为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然而,该条文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是否为政策性搬迁这一问题缺乏有效说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 迁文件,即可免去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土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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