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1 人,由甲方委派。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 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1)检查公司财务; ( 2)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委派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经营职责是:负责合资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名。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 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提出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生产发展规划 10 监督执行合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对内任免下属人员 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完成董事会提出的利润指标 确 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护职工的安全,使合资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 行使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在处理合资双方利益以及对合资公司职工的聘用、解雇、开除、晋级等重要问题时,由董事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 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三条 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11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职。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不称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如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下设财务、行政等部门,协助总经理具体办理分管业务。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并报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合资公司 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协助总会计师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审计师,负责审计、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资双方商定的另外一种文字书写。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经双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币为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12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以外币记帐的合资公司,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 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算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同意的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汇帐户。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 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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