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内容摘要: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 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 ,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 75 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 年)第97 条补充规定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 75 条第 4 项规定处理。 ”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 1999) 28 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 2020 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 73 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 《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 2020 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20 年 3 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 223 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 7 项规定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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