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考勤和请假制度内容摘要:

工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本单位 应当按照该 员工 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单位 已安排年休假, 员工 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 20天的。 审批权限: 部签署意见, 审批 , 综合 部 备 案。 财务处 置:不扣 发 工 资。 (四) 婚假。 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并已正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请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请晚婚假 23 天 (含 4 3 天法定婚假 )。 婚假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审批权限: 签署意见, 所长 审批。 财务处置:不扣发按相应月数计算的 工资 奖金。 (五)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 [指父母、配偶之父母(含养父母)、夫妻、子女 ) 或其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准丧假 3 天 (不含路途)。 审批权限: 部 签署意见, 审批。 财务处置:不扣发 工资。 在业务忙季如暂时无休息时间,无法享受以上休息休假的,可在以后采用 调休、补休、支付绩效工资等其他补偿方式。 (六)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 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不计发岗位津贴。 男职工因配偶生产,准陪护假 7 天。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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