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内容摘要:

吉林 长春 2 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征询并接受甲方指示。 第五 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 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受托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 条 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 条 在代持期间,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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