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实务内容摘要:

投标人在投标时,能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条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踏勘现场过程中的疑问问题。 ( 2)投标预备会的内容: 1)介绍工程情况,进行工程交底; 3) 解答投标人书面或口头上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踏勘现场过程中的疑问 问题。 ( 3)投标预备会的程序: 投标预备会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召开。 1)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2)宣布会议开始; 3)介绍除投标人外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主要人员; 4)明确问题的解答人; 5)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6) 通知有关事项; 7)宣布会议结束。 ( 4)投标人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整理会议纪要和解答问题内容。 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会议纪要和问题的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 1)投标文件的编制 a准备工作 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人投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2)仔细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若有不清、不理解或疑问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在投标答疑会上提出。 b、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部 89号令)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 ”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因素和计算依据,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供足够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 c、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函); 包括投标总价或单价、工期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承诺。 2)施 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包括: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流程, 施工方法,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的计划安排,质量、技术、安全的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3)投标报价 工程预算书或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报价,常规的预算法:工料单价法),选用的定额、标准、依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招标的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包括,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资质、信誉、业绩等),拟派往 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业绩,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或保函),拟安排承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单位,等其他资料。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a、投标文件的递交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送交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部 89号令)二十八条。 ” 投标文件的修改 、补充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b、投标文件的接收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的投标文件,做好接受记录,标明签收人签收时间; 2)招标人应将所接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3)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决(定)标成交阶段 开标 (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 ” ( 2)开标会议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应充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 3)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检 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投标人或推举的代表或公证人员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并宣读检验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7)唱标,宣读有效标书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或质量 目标,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的顺序一般应按各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的逆顺序进行或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已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和唱标。 招标人应对唱标内容做好记录,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唱标记录。 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答疑、澄清事宜的安排,不得干扰评标等注意事项) 9) 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 4)无效投标文件(废标条件)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 投标 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建设部 89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的内容字迹模糊、无 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这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 1)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部 89号令)第三十六条和(七部委 12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都提出明确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 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应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一般省 级以上)确定的专家名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可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 5人以上单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 2)评标原则, 评标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带有任何主观意愿 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地做好评标工作,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正、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不倚。 2)全面分析、审杳、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的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 4)积极发表评审意见,并做好评标记录。 ( 3)评标 a、初步评审 1)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投标人资质、业绩、信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 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作废处理(七部委 12号令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投 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确认为无效标。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按照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无效。 如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无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及企业财 务状况证明,具有标价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与业绩等。 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 文件规定的期限;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的或明显不符 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委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 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部 89号令)第四十一条;(七部委第 12号令)第二 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条;对于评标的方法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评标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要求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企业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投标,则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则可能产生为了节省开支,偷工减料和粗制乱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为了占有市场,降低价格构成不正常竞争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判定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我国现在的建筑市场的定价原则是“统一的量、市场的价、竞争的费”统一的量:通常是指统一工程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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