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中途停工索赔的处理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 119 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20)关于停窝工损失费规定。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停工工期的确定。 该工程停工时各方面的手续不完善,煤矿已转让,间隔时间太长,无相应的签证及索赔手续,而现场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转性材料商堆放在现场,施工单位有一定损失。 停工的天数难以确 定。 后根据“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 ,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 ,应积极采取措施 ,降低损失 ,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 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予补偿,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9)的工程 ,可参照示范文本按 56 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 ”的原则,基本计算天数按 56 天考虑,部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工地看护费用问题。 考虑实际情况,工地现场看护人员按 2 人考虑,其他人员不予考虑。 施 工机械停滞补偿问题。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