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量技术监督政务网 ( ) 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由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强制性地方标准 发布和实施期之间 应 有 合理 的 过渡 期限。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 三 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浙江省省级地方标准公告,并 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 )上全文刊登,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章 地方标准备案、复审 、实施 第二十 四 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 二十 五 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颁发实施后 , 地方标准应 及时进行 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可以 委托 省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 技术 归口的 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组织进行。 复审时可听取相关行政部门和标准起草单位的意见。 经复审后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 六 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安排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二十 七 条 本省各有关行政 主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标准实施计划,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 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并将标准贯彻实施的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省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 等 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九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原《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修订暂行办法》同时 废 止。 附件一 ZJS4E01001 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标准性质: 强制性 推荐性 完成期限 :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 或标技委 申请日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 立项 必要性及 目的意义 二、 适用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 容 (说明所涉 及的产品种类 ) 三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行业 标准的关系 四 、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五 、国外标准情况简要说明(包括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六 、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七 、 强制性 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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