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同一合同段的投标。 每一合同段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3 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符合交 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型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编制,附属设施及其它工程的招标文件可参照上述样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则为招标公告); 7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和评标办法; (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通 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四)规范,包括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 (五)投标文件及有关文件格式; (六)资格后审资料(指资格后审方式); (七)图纸和水文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八)其它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出售,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报 备案部门后,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补遗书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补遗书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招标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 70 至 120 天。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其金额一般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30 天。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0%)或保证金形式(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5%)。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或固定标价评分法,一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 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人可采用无标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 采用无标底招标而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投标限价、标底或固定标价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 限价或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投标限价、标底在开标前审查完成并应保密。 一个合 同段只能有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或一个标底,或一个固定标价。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 8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 参加招标项目施工,或为招标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独立的或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监理企业组成(总承包除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主办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投标。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 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文件(正本)中,凡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书(如有)、公证书(如有)、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财务建议书及资格后审资料(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字。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要求密封 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除第四十条情形外,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9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家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重新审查招标文件,并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 3 家的,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该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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