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内容摘要:

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 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 (注 :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 )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注 :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 )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注 :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 出资比例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 :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 “ 三分之二 ” ,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 “ 过半数 ” 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 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 ”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 “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 1— 2 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 “ 董事会 ” 的字样改为 “ 执行董事 ” ,将 “ 监事会 ” 改为 “ 监事 ” 等。 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 “ 副董事长 ” 的字样。 )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注 :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注 :三至十三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 :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 (注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 (注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 (注 :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 (六 )、 (七 )、 (九 )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 :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 :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其他职权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 第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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