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消费者对检测 、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检测、鉴定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与消费者再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参加协商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协商过程应作记录。 双方人员应在协商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3 第十条 参加和解的消费者应为本人。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 被委托人必须向消费维权服务站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填写投诉和解协议书。 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和解不成的,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同时告知消费者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投诉和解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一式两份,交争议双方留存。 第十二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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