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技术导则内容摘要: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道路红线宽度 (M) 城市主要道路 W≥ 46 城市次要道路30≤ W< 46 城市支路 12≤ W< 30 退让距离 (M) 建筑高度 (M) 旧 城 区 多、低层 H< 24 6 4 3 高层 24≤ H< 50 10 8 6 高层 50≤ H< 100 12 10 8 H≥ 100 新 区 多、低层 H< 24 8 6 5 高层 24≤ H< 50 15 12 10 高层 50≤ H< 100 18 15 12 H≥ 100 注:①表中 H 指建筑物高度, W指道路红线宽度。 ②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 24米)。 ③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原则上不得小于城市主要道路的相关标准。 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80 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 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 10 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 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 管线、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棚、阳台、招牌、挑檐、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造。 第三十七条 在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符合有关公路规范标准。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 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米。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 10米。 第三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 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 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 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 倍。 H≤ (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 LK( W+S) 式中: 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即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K折减系数,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当 L≤ 60时, K= 1,当 L 超过 60 米时, K≤。 计算方法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 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应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 沿建设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 ,且应 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住宅区以及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周边修建围墙,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 米。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 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形式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 米。 沿城市道路修建临时建筑的,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主、次干路 ;支路以下。 临时围墙和临时建筑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用地综合用途一般应为: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处。 第七章 市 政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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