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审计基本制度内容摘要:

特性的事项,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集团领导。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实现监审现代化,推进管理审计,兼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集团业务需要的监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节 内部监审部门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监审计划,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监审项目和监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监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监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监审。 实施监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监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监审部同等的监审权限。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集团监审部参加集团有关的决策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集团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集团监审部或派驻监审专员参加。 集团监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第二十七条 集团有关部门和子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集团监审部。 监审部进行监察审计时,有权要求被监审单位提供与监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料,被监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八条 监审部进 行监审工作时,被监审单位应当按照监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监审部报送、提供与监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如有必要,报经批准,监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资料。 监审人员有权对被监审单位的下列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其他与监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审部进行监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第三十条 监审部进行内部监审时,有权就监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监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 监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监审目标,在预定的监审范围内实施内部监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监审目标,扩大监审范围,或进行 追溯、延伸监审。 第三十二条 监审部在监审过程中,对被监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报告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 阻挠、妨碍监审工作的行为;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监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截留、挪用集团资金,转移、隐匿、侵占集团财产行为; 其他违反集团内部规章、侵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审部向董事会或集团领导提交的监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监审部认为按照集团的有关规定,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集团领导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监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监审部可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集团董事会和相关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集团董事会作出监审决定,督促被监审单位和个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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