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ppt60)-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 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 危险物品、矿山、建筑由主管部门的考核 方可任职(特别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 情况下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 (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筑项目三同时 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做安全条件验证 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者责任 谁设计谁负责 矿山、危险物品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施工 矿山、危险物品 建设项目验收后使用,验收者对后果负责 (安全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因素场所与设备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管理 设计 使用 报废应符合标准 维护、检测管理要有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设备管理 专业生产、专业检测、安全准入、检测结果负责 高危特种设备目录 第三十一条 危险生产淘汰制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理标准、审批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检测、评估、监控、 应急、上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与作业场所的要求 不准三合一,安全距离,安全通道 第三十五条 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制并危险告知 第三十七条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经常性安全检查、处理、报告、记录 第三十九条 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 (重大危险源监管) 第四十条 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工伤保险 (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 9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安全,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 第四十五条 知情权,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准上告权,企业不得报复 第四十七条 拒绝权、避险权,不得处罚 第四十八条 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遵章守纪的义务 第五十条 受培训权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 (八种权利、二项义务) (工会作用) 第五十二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 “ 三同时 ” 监督权 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 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 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 参与事故调查权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检查 隐患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审查批准 依法取缔与处理 依法撤销批准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 “ 两个不得 ” (推销、收费) (国家职责 共 15条) 第五十六条 安监部门权力 进入检查 当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 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 责令停产,审查同意 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扣押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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