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人才中心人事代理服务流程图-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内容摘要:
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个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 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 , 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 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 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 、合同签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传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 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五午后,及时将档案传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 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 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 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 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 容。 收集的材料,必 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漏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 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 定需提供的 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 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 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放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 研究 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党性 强 、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 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 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 情形 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 [1988]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 [1989]11 号)同时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 00 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修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 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 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 第九条修改为:“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 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修改为:“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 人才 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打开人才中心人事代理服务流程图-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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醚化等 ; 2)酰化反应: 乙酰化反应所用试剂多为醋酐 ; 3)缩醛和缩酮化反应 (又称羰基反应) :酮或醛在脱水剂作用下易与具有适当空间的 1, 3二醇羟基或邻二醇羟基生成环状的缩醛或缩酮。 4)硼酸络合反应:许多具有邻二羟基的化合物 ( 同一平面上 ) 可与硼酸、钼酸 、铜氨、碱金属等试剂反应生成络合物,使 糖 的理化性质发生较大改变,据此可用于糖、苷等化合物的分离、鉴定以及构型的确定。
辛,温, 肺脾肾膀胱 行气止痛,温肾散寒 寒凝气滞所致胸腹诸痛证 下元虚冷之尿频、遗尿证 沉香 辛、苦,温, 脾胃肾 行气止痛,温中止呕,温肾纳气 集理气、降逆、纳气于一身 川楝子 苦,寒;有小毒, 肝胃小肠膀胱 行气止痛,杀虫疗癣 肝郁化火,胁肋胀痛之证 虫积腹痛 绿萼梅 微苦,微酸,涩、平 疏肝解郁,和中,化痰 *荔枝核 辛微苦温, 肝胆 理气止痛,祛寒散结 ,睾丸肿痛。 ,产后腹痛 化橘红
床诊断、拟施手术风险与利弊进行综合评估。 3. 术前主管医师、麻醉师、巡回护士应对病人按照手术风险评估表内容逐项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与术前讨论制定出安全、合理、有效的手术计划和麻醉方式。 必须做好必要的术前知情告知,告知患者或者其委托人手术方案、手术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嘱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手术风险评估分级 超过 NNIS2级 时,应及时向科主任请示,请科主任再次评估,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