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册的。 第十条 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长安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 22 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更名后,不得再 使用原名。 (一) 科技类社团如需更改名称,必须到科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科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 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社团名称; (二) 社团之间进行合并(保留或更改原名称的),都必须重新填写《长安大学社团成立申请表》,经科协初审通过,校团委正式批准之后,新社团宣告成立,新名称或原名称方可使用; (三) 社团更改名称之后,原社团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社团注销 (一) 长安大学校团委有对社团注销的权利,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组织部有建议注销权; (二) 注销相关程序的最终解释权归社联; (三) 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强制注销指社 团违反社联有关规定的,被相关监督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主动注销指社团自身内部原因,主动向科协提出注销。 ( 1) 强制注销: 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消极校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社团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 第 23 页 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组织;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30 人的; 社团联系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社团执行机构知 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社团组织管理混乱,没有活动安排,已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者; 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上交申报材料,不服从学校整体安排者; 进行与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不听从劝阻者; 1 对社团考核成绩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见起色者;有违法乱纪获活动者; 1 社团成员的录用未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 1 私自在校内发行刊物的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刊物、传单等媒体宣传封建迷信、色情的强制社团注销并交司法机关查处 ; 1 私自在校外建立社团或接受校外组织、个人委托在校 第 24 页 内设立办事处,给学院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注销; 1 盗用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1 出现其它应予以注销情形的。 ( 2) 主动注销: 社团分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原社团分立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社团。 这种情况下,原社团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新产生的社团则需办理成立登记手续;二是原社团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社团。 这种情况下,原社团如出现变更事项,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新分出的社团需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社团合并:合并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并以 后形成一个新社团,原来的社团均需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的新社团办理成立登记手续;二是一个或几个社团并入另一个社团中。 合并各方中,接收放保留,如出现变更事项,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接收方也需办理注销登记; 社团由于资金等问题不能注册的可提起注销; 其他内部原因需要注销的。 (四) 注销程序: 社团提出申请; 社团开会通知全体成员,并有半数及其以上成员同意; 向科协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科协同意; 第 25 页 社团向科协递交各种书面材料; 科协核对资料,无误批准,报校团委批准; 社团填写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社联和校团委盖章备案; 注 销完毕。 (五) 解散社团必须在社科协督下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讨论社团解散事宜,并公布社团经费使用情况。 (六) 社团解散后应向社联归还一切公共财务; (七) 社团注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 (八) 注销后,社团出现资不抵债现象,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消极校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 科协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考评, 评审之前,首先要对社团活动进行界定。 界定要求如下: ( 1) 学生社团活动界定 活动的 整体内容应包括前期的活动宣传,中期的活动举 第 26 页 办,后期的活动总结。 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将不被视作学生活动,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将不会给出考评成绩; 社团独立承办活动,需要独立参与活动征途内容中的各个方面。 只有在活动的各个过程中都起到主导作用,才能界定此社团独立举办了活动。 否则,将视为活动没有独立举办或没有举办; 多个社团在主办活动,需要在活动申报材料中署名参与活动的所有社团以及各个社团所负责的主要内容及流程; 科协将考察社团对活动的参与度。 对于独立承办活动的社团,科协将会针对活动整体内容的各个方面进行评定,判 断该社团是否在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对于联合承办活动的社团,科协将会对各个社团参与的环节进行评定,判定各个社团对活动的参与度; 社团承办活动需要有自主的人力资源和经费支出,对于无社团人力资源和经费支出的活动,将不视为社团参与了此项活动; 科协将根据以上标准对活动进行界定,判断社团是否举办了该活动并收集资料在案,为以后“十佳社团”评定提供依据; 社团如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在人力资源等方面出现问题,可向科协提出申请予以支持; ( 2) 学生活动商业界定; 第 27 页 商业活动是校园学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支持社团活动与商家宣传这一活动 模式,但是为了保障社团文化活动健康,良性发展,避免商家利用学生活动宣传品牌的违规现象,特制定本活动商业界定标准。 此标准用于判定社团活动的商业化程度,为各个社团申请活动提供一个商业化界定。 对于与商家合作的活动应遵守以下准则: 1. 活动主题及活动内容应符合学生社团自身的文化特点,避免因商家介入而变成单纯的品牌宣传活动。 在活动那个名称上,商家只具有相应的冠名权或署名权,而社团活动名称必须占据主体地位。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社团活动,社团联合会有权不予批审。 2. 前期宣传上,商业信息可以出现在传单、横幅、海报、展板等宣传手段上, 但必须和社团本身内容相结合,必须让社团本身活动信息的宣传占据主导地位。 相关社团在活动宣传中不能够出现直接向学生发放商品宣传单或直接使用商家的商品宣传板(横幅)等违规行为。 3. 在活动举办的过程中,学生社团文化活动应该占据主导地位,不能够出现提供赞助商家的真实商品展示及产品详细的语音和书面介绍,不能够出现提供赞助商家的工作人员做关于企业产品的介绍的现象。 4. 对于企管社团活动除了上诉行为以外,不得以自身为企业社团的特殊身份为提供活动经费的商家从事单纯的产品宣传活动。 第 28 页 5. 对于教育集团提供的赞助活动,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 会将通过活动的策划对是否与商业化教育活动相关并给出书面界定书。 如果此活动是宣传教育产品的活动,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将认定此活动为商业性活动,将按照规定向相关单位收取一定的活动费用;如果此活动与教育产品无关则可按照正常的社团活动进行。 6. 如果社团活动超出了上述各种描述,将视为商业行为。 社团联合会将取消其当年的“十佳社团”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将其社团注销。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进行审查备案; (四)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款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社 联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地开展活动,学习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健康、积极。 丰富多彩,富于开拓和创新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五条 学术社团在开展活动前要上网填写《长安大学学术社团活动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社联和校团委提出申请(含时间、地点、内容、 第 29 页 参加人数、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进行。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与学校以外的单位合作开展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 申请时要说明被受邀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 科协审核并报校团委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核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 社团活动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活动的内容应与申请的内容一致。 室外活动需报公安处批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 不得盗用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情。 第八条 学生社团须在活动 结束后三日内向社联报送活动总结材料。 第九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开展活动外,就接受学校、社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学校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社联的统一安排。 第 30 页 第三章 社团评优规则及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社团的科学管理,保证社团高效、有序的运行,提高社团活动质量,更好的发挥我校社团在建设经贸特色的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社团发展环境,规范社团之间的竞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评优切实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校团委注册成立的合法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比 第四条 社团评优 每学期举行一次,社团评优过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社联主持操作,最后结果由校团委审批通过 第五条 具体规则遵循《长安大学社团考核细则》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任何一个学生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会 议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联和本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第 31 页 第五章 财务(科协经费)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资金来源: (一) 学校拨款、挂靠单位、校内部门的资助; (二) 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款; (三) 成员缴纳的会费; (四) 社团通过办班、培训取得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资金使用: (一) 购买办公设备、活动器材; (二) 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出版内部刊物; (三) 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四) 对外联络、交流支出; 第三条 学生社团可在每学期年初向新招成员收取会费。 当年标兵社团、优秀社团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 20 元 /人,其他社团会费最高不得超过 10 元 /人。 除会费外,社团不得 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由专人(非正副会长)专门管理,建立账目,每学期至少向全体成员公布一次,并接受成员监督、咨询。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科协的监督。 社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第六条 社团使用经费时,须经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会长共同签字 第 32 页 后方可支出,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之前,科协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四、 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平日监督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大学生科 技创新与创业协会的管理,提高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成员整体素质,更好的协调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对象 考核对象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方法 本考核制度实行量化计分,每位成员在学期初均有基本分 20 分, 在每一学期中根据各成员的工作及其他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打分,学期末进行总结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成员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负责 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各部门部员〈干事〉的考核工作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协会各 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及调研部负责,由调研部做统计工作。 考核工作受主席团监督,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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