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与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内容摘要:

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 1) 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具有的能力。 ( 2) 评估师必须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但关注的目的是为了对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这是评估师的执业责任 ,这一点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 3) 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 , 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 在接受业务委托前 ,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 ,或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的情况。 ( 2) 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 ( 3)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出现上述情况时,由评估师判断是否承接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师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 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予以充分披露。 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 1) 描述:借鉴国外的经验。 评估师不但要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 而且要在报告中进行描述。 描述的内容包括权属状况 、 资料来源 、 评估师进行查验的情况 、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 ( 2)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瑕疵状况时要予以充分披露。 ( 3) 评估对象为设定产权时要充分披露:说明几层含义:一是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 , 为设定产权;二是如以设定产权为前提的 ,必须进行披露;三是要披露评估对象实际法律权属的状况以及与设定产权是存在差异的。 避免报告在使用中被误解。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以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 五、注册评估师应如何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按照 《 指导意见 》 的规定 , 注册评估师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问题: 1. 注册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前应初步了解评估对象权属; 2. 注册评估师应认真查验评估对象权属资料及其来源 , 并充分关注评估对象权属方面存在的瑕疵; 3. 注册评估师应在评估报告中揭示评估对象权属资料及其来源 、 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的权属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一)注册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前应初步了 解评估对象的权属 1。 注册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前应了解委托方是否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通过初步了解后,如果注册评估师认为在执业能力范围内不能对评估对象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正确的判断,注册评估师应拒绝接受委托;如果注册评估师认为评估对象权属存在某些法律上限制或产权纠纷,在接受委托后要求委托方及当事人在提供的承诺函中予以充分说明。 2. 注册评估师应明确告知委托方和资产评估方双方的法律责任。 主要方式是在业务约定书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明确说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委托方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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