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内容摘要:

门的行政强制职权,也不作为其他职权填写 •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属行政处罚,也不属行政强制,不单列,而是在处罚种类、行政强制中完整列出责令和处罚、强制的内容 •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主要包括税收、资源费、建设资金、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纳入,考试培训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 • ,包括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费、优待、社会福利等 • --与行政许可的区别,都以相对人申请为条件,但给付在于给特定对象的帮助,而许可在于赋予权利 • --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区别,前者在于救助,后者在于政策引导、事业发展支持 • ,对相对人执行法律等情况的检查了解,对象为相对人的场所、住所或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检查、考核 • --行政检查与处罚、强制等职权的关系 • --年检属行政检查 •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交通事故等级确认等 • --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许可是赋权行为,效力及,而确认不会给相对人新增权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会带来相应的权益或优惠 • ,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如劳动模范、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奖励等 • --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公告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进行梳理,严格执行省委办省府办 《 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 (粤办发 〔 2020〕 11号) • --与行政给付的区别,给付重在救济、保障,多体现为物质,特殊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奖励可为个人也可为组织,更多是荣誉,辅予物质 • ,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审查裁决,如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等 • --与行政确认的区别,确认是对既存事实、权利的确认,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裁决是纠纷解决机制,对象是民事关系 • --与行政仲裁的区别,在于救济途径不同,对仲裁不服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对裁决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与行政调解的区别,调解基于双方自愿申请,而裁决是法定的,救济途径也不同 • ,属兜底,除上述职权以外,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行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政府内部机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政府内部审批、投诉处理、考试组织、服务事项等事项 • --其他类别中的同类型权责事项尽可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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