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内容摘要:

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 24 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的; 4.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 5.试验室、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不具备与 “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联网条件的。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 记 100 分。 1.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对企业进行记分); 2.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大于等于 %(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或贝壳含量大于 10%(按质量计); 3.经监督抽测砂贝壳含量小于等于 10%但大于等于 3%(按质量计)且用于配制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使用的混凝土; 4.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出现上述第(一)~(五)条(除第(三)条 9 款外)情况之一后,经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 次加记 30 分。 二、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以两年为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到期后自动归零重新记分。 三、 主管部门对企业 或分厂(分站) 记分前,应由 2 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格式详见附件)且由企业 或分厂(分站) 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记分登记。 企业 或分厂(分站) 拒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企业 或分 25 厂(分站) 相应记分。 四、企业 或分厂(分站) 对监管人员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 《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 企业 或分厂(分站) 对主管部门已实施的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实施记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 如经核实需对已实施的记分进行修改的,实施记分的主管部门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记分修改申请。 五、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时,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 人、试验室主任必须参加全省集中教育培训: 1.一次监督抽查被记分达 30 分及以上的; 2.记分累计达 60 分及以上的。 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 或分厂(分站) ,由企业 或分厂(分站) 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 (二)企业或分厂(分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分厂(分站)负责人 : 1.记分累计达 80 分及以上的; 2. 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 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分厂(分站)负责人 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 )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26 1.记分累计达 80 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黄色监管。 黄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重点核查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情况。 2.记分累计达 100 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 红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或备案条件。 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后,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相应减掉 100 分。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 “福建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 ”中建立 “预拌混凝土企业与分厂(分站)违规记分及处理 ”子系统。 主管部门对企业 或分厂(分站) 实施记分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 ”中执行。 七、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开展企业 或分厂(分站)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 或分厂(分站) 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事实时,应责成企业或分厂(分站) 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附件: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27 附件 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企业或分厂(分站)名称 监管人员 在场其他监管人员 违 规 事 实 违规 事实 确认 (以上内容属实) 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签字): 拟记分登记告知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款规定 ,拟给 分的违规记分登记。 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 知。 (主管部门全称) 年 月 日 监管人员(签字) 审查意见 备注:上述违规记分已于 年 月 日实施了登记。 说明:违规事实应描述具体、清楚,用词规范;本单一式贰份,一份交企业或分厂(分站),一份存档。 28 附件 7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 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抽查(抽测) 时间 抽查(抽测) 方式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抽查(抽测)记录: 处理意见: 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企业(分 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检查(监督)组组长(签字): 29 附件 81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原材料质量控制)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原材料进厂资料 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 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 抽查(抽测) 方式 选取某一生产时段,抽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或分厂(分站)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抽查 (抽测) 记录 1 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资 料不符合要求 原材料进厂资料不符合要求 无合格证 无出厂检验报告 其它情况 2 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 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 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 其它情况 3 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 已按要求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 未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进厂原材料台账与实际不符 其它情况 4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符合要求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 30 处理 意见 1 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无合格证或无出厂检验报告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补充相应进厂资料。 企业或分厂(分站)无法提供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 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2 主要原材料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 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砼强度某检验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4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备注 抽查发现主要原材料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具体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弄虚作假的,视为无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31 附件 82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计量与搅拌 掺和料品种、掺量 抽查(抽测) 方式 抽查检查时段内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抽查 (抽测) 记录 1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未发现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 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 、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 其它情况 2 记量与搅拌 未发现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 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 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 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 其它情况 3 掺和料品种、掺量 掺和料品种、掺量符合要求 掺和料品种或掺量不 符合要求 使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 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 其它情况 处理 意见 1 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对使用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后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 5 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 32 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 证的配合比的,对使用该配合比生产的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 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 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2 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或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暂停生产,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若没有条件对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的,对使用该工作班生产的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 5 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 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 使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且未事先取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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