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内容摘要:

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16 第四节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17  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侵权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而污染了环境  (二)致人损害  (三)损害事实和侵权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18 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19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存在地面施工的事实,包括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活动。  (二)地面施工地点为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等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场所。  (三)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主观上有过错,即违反了施工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未尽注意义务与虽尽一部分注意义务但不足以起到警示和保障行人安全的作用,亦即普通人以通常的注意都不能自行避免损害的发生。  (四)致人损害  (五)损害事实和地面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20 案例  2020年 11月 10日 23时 50分,原告刘渝琴骑电瓶车回家,行至大石西路时被慢车道一根粗长的工程用绳绊倒致昏迷。 刘渝琴经医院诊断,脸部多处受伤,两处大面积流血,面容严重受损,门牙被折断并脱落,左右腿、腰部、手背、手掌、大腿两侧及女阴等多处被摔擦伤。 为此,原告刘渝琴花去医疗费等共计 2766660元。 该工程用绳系被告绿洲公司为施工所设,并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已违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的有关规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上述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应该有谁承担民事责任。  参见: 《 刘渝琴诉成都高新区绿洲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21  法律依据:  《 民法通则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22 第六节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一、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即有欠缺,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23 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存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同时存在设置或保管上的欠缺  (二)致人损害。  (三)因果关系。  (四)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2020/11/1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24 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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