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摘要:

刀、甩棍进入他同学鲍某家中,采取持刀恐吓、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人民币 1100元。 次日,李某等两人又来到鲍某家中,采取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人民币 100元。 之后不久,李某又在鲍某家的楼道内对其拦截,采用语言威胁手段欲进入鲍某家中实施抢劫,因鲍某及时进屋并反锁房门,李某未能入内,抢劫未遂。 同年 3月 26日,李某又在高区篮球场附近,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鲍某手机一部;后继续挟持鲍某前往鲍某家中实施抢劫,被鲍某父亲制服。 • 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社会情况调查 • 被告人刘某出生于吉林,父亲在他五个月时便到韩国打工,他在母亲和祖母的照顾下度过了幼儿时期,其实,这时他的父母已经离婚,但一直没有告诉他。 在他刚满五岁的时候,祖母也去世了,母亲也到韩国打工,他被送到姨妈家,从此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母亲。 2020年他父亲回国后,他随父亲一块生活。 2020年他和父亲一起到威海投亲,并在高区某中学上学。 起初在班里表现尚可,但自 2020年10月份,他开始迷恋上网,并结交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老师和他父亲沟通后,父亲决定将李某留在自己身边一段时间, 2020年 3月,李某离家出走,脱离了家庭,学校的监护和教育,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张某某,男, 17岁,打工者。 孙某某,男, 16岁,打工者 2020年 4月 27日晚,被告人赵某(成年)到威海高区某电子公司宿舍搬行李时,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两被告人相约于次日斗殴。 次日晚 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孙某某、武某(成年)等 13人,被告人赵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成年)、余某(成年)、陈某(成年)等 9人,双方持械在威海高区某中学附近路口相互斗殴,斗殴持续两三分钟后即停止,多人受伤。 被告人张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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