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年; (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 于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 2 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包括: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区的企业; 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区的企业; 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区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区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区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区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 6 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区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 3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 3 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 1%。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由分管财政的区领导任理事长,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投促局、产业投资公司为理事会成员单位。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 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7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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