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巡查制度内容摘要: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 “ 三同时 ” 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日常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水利管理站为主,每月对辖区内的巡查不得少于 2 次,重点范围的巡查每周不得少于 1次,重点取水户每月至少巡查 1 次。 第五条水政监察大队应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首先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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