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内容摘要:
,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主管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主管处室制作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证书或者起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由主管处室制作《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 书》,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主管处室应将制作的行政许可证件、证书、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由办证大厅发送申请人。 对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办证大厅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证件、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应加盖本行政印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 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主管处室应定期在 16 政务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 公告由许可经办人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的,办证大厅或者主管处室按照许可分工,依据变更范围和变更条件,在 10 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安全生产许可证 90日,其它行政许可 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办证大厅或者主管处室应按照许可分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核发程序及延续或者换发证件规定的条件,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制作行政许可证件、证书、行政批准文件或《不予延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办证大 厅或者主管处室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制作《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涉及应由本局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办证大厅或者主管处室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制作《变更、撤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有关过程性文书,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办证大厅或 17 者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其它文书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办证大厅、主管处室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示范 文本》,分别由主管处室及办证大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或者行政印章。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处室及地(州)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机关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察,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和纠正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抽查和督查等形式,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主要由所在地的地( 州)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书面检查、抽查和督查由本局主管处室组织实施。 主管处室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可组织或者委托专家现场评审或现场核查,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中介机构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 规划科技与信息处、 综合处 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推进与被许可人、地(州)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的互联。 主管处室应及时通过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主 管处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被许可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主管处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 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18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认为需要登载的其它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主管处室应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主管处室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本局 综合处 根据主管处室提供的材料,定期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情况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主管处室要建立健全与地(州)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 制。 对被许可人存在不符合原许可发证条件和标准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被许可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 对许可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违反安全评价导则,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被许可人实际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吊销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资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 本局按规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对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 有关处室在接到 举报后,应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处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 19 作机制。 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对受理的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法撤销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撤销手续。 第三十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局人事培训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 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违反党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三 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按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通过办证大厅受理,予以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不按规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0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或者要求申请人提 供非公示材料目录材料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依法应当根据检测、评价、考试、考核结 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或者不根据检测、评价、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再具备原法定条件的,或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六)接到违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被许可人采购、招标投标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活 动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五条 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按照情节轻重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21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情节 轻重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它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2 乌鲁木齐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处) 为依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证行政许可审批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许范围是:我局依法履行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审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 储存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批准、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批准、《 乌鲁木齐市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证》、《 乌鲁木齐市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以及上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等。 二、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行统一受理,业务处室具体承办,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原则办理。 三、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处室,要制定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依据、对象、条件、程序、内容、期限、承办人,以及工作纪律和投诉渠道。 四、各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交局行政许 可 综合处 受理。 业务处室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相关条件、内容、程序的审查。 符合行政许可有关资质条件的,处室开会研究提出办理意见,与分管副局长协调后提交局办公会研究;不符合行政许可有关资质条件的,按规定处理。 五、实行局办公会统一研究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局办公会在研究 23 行政许可时,业务处室对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简要情况说明,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处室要及时提交局办公会。 六、局在 乌鲁木齐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建立行政许可投诉渠道,每季度在相关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定期公布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七、局受理行政 许可的业务处室和各级工作人员要。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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