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诉讼代理人内容摘要: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 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 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 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 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方法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 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 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 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人的授权。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 (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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