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连锁经营的本质和特征内容摘要:

资奖金由总部确定,店长有权决定门店利润的分配,整个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的核算制度,各个门店的工资、奖金由总部依据连锁企业制定的标准来决定。 • 连锁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母公司直接管理,不设连锁总部;另一种是没有母公司,而是设立总部,由总部统一管理下属各门店成员。 • 大型连锁企业,其组织结构一般设三层:上层是公司总部,负责长远发展规划;中层是负责若干门店的地区性管理组织或负责某项职能的专门管理机构;下层是各门店成员。 直营连锁适用的行业 直营连锁主要适用于零售业 , 特别是需要巨额的投资和复杂的管理的业态 , 如大型百货商店和超级市场。 直营连锁的好处 • 资源优势、成本优势、决策优势 • 高度集权管理,可以统一调度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统一管理人事,统一开发和利用企业整体性资源,具有雄厚的实力,易于同金融机构、生产厂家打交到,可以从分规划企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在新产品开发于推广、信息管理现代化方面能发挥出整体优势。 直营连锁的缺点 • 资本负担重、资金风险高;分店灵活性差;管理成本高 • 由于直营连锁是单一资本向市场辐射的,各门店由总部投资,一家一家兴建,因而易受资金、人力、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发展规模和速度有限。 • 各分店自主权小,礼仪关系不紧密,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发挥出来。 特许连锁 FC • 特许连锁( franchise china)又称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契约连锁,是总部与加盟店之间依靠契约结合起来的一种形式。 如肯德基、麦当劳。 • 特许连锁的涵义 美国说 日本通产省说 国际特许协会说 中国商务部说 各国对特许连锁的定义 美国商务部 对特许连锁的定义是: “ 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 、 服务和营业系统 ( 包括商标 、 商号等企业象征的使用 、 经营技术 、 营业场所和区域 ) , 以契约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 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 , 承担规定的义务。 ” 美国特许连锁协会对特许连锁的定义为: “ 特许经营是由一方 ( 特许权拥有方 ) 给予另一方 ( 特许权接受方 )的合同性特许。 它包括:  在特许经营时期内 , 同意或要求特许权接受方在特许权所有方的名义下 , 或在与其有关的名义下 , 或使用他的名义从事某一商业活动;  授予特许所有方在特许经营时期内连续行使管理控制的权利 , 在该时期内 , 特许权接受方在其商业活动中须服从于特许权所有方。  要求特许权所有方对特许权接受方的商业活动提供帮助 ( 关于特许按受方在商业活动组织方面的帮助有:人员培训 、 推销 、 管理等 ) ;  在特许经营时期 , 要求特许权接受方按期向特许权所有方交纳钱款 ,其数量按特许性质或按特许所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计算;  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持股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同一持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关系 , 也不是个人与受该人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 日本特许连锁协会对特许连锁的定义: “ 特许经营权 是指特许者同其他事业者之间缔结合同 , 特许者特别授权特许加盟者使用自己的商标 、 服务标记 、 商号和其他作为营业象征的标识和经营技巧 , 在同样的形象下进行商品销售。 此外 , 加盟者要按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 , 向特许者支付报偿金 、 并对事业投入必要的资金 ,在特许者的指导及支持下开展事业。 双方保持着持续性的关系。 ” 我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根据我国 1997年 11月 14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试行 ) 中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 包括服务商标 ) 、 商号 、 产品 、 专利和专有技术 、 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 ,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 , 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 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连锁的特征 • 特许连锁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 • 实行所有权的分散与经营权的集中 • 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的纵向关系。 (各加盟店之间不存在横向关系) • 特许连锁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经营权高度集中,对外形成一致的形象。 • 加盟总部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经营指导,加盟店为此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借他人之梯,登自己发展之楼 特许连锁适用的行业 o 制造业 o 服务业 o 餐饮业 o 便利店之类的小型零售业等 特许经营的好处 • 对特许者的好处 用较少的资金和人员迅速发展事业 可以技术、商标、形象等无形资产作为特许权,一次开发、多次获利 可以获得回报增加收益 • 对受许者的好处 成功机会大、风险小 可获得低成本优势 可获得总部的持续指导 • 对社会的好处 有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特许经营的缺点 • 组织关系不够明确 • 加盟者缺乏经营自主权、积极性下降 • 特许者片面追求加盟费,两败俱伤 自由连锁 VC • 自由连锁( voluntry chain),又称自愿连锁,志同连锁或任意连锁。 其原意是自发形成连锁或任意连锁。 自由连锁是企业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结合而成的事业合作体,各成员店是独立法人,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只是在不同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以达到共享规模效益的目的。 这种联合通过签订连锁合同确定。 依据自由原则,各门店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 • 美国商务部对自由连锁定义如下:由批发企业组织的独立零售集团,即所谓批发企业主导型任意连锁集团,零售店铺成员经营的商品全部或大部分从该批发企业进货。 作为对等条件,该批法企业必须向零售企业提供规定的服务。 • 日本通产省的定义是:分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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