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土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空白内容摘要:

文明施 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承担由 次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5)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如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8)发包 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 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单位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 同条款约定的职责。 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 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利限制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 4)对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 5)提出或批准索赔; ( 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时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 先行行使 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权利委托 工程师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责撤回。 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 7 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应按 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由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候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 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 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 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 承包人如需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组织施工 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同组织施工。 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 13 转让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 14 分包 分包 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承建资质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 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的资料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包与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承包人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统称进度计划。 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进度计划的要求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个施工区段或务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划 施工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进度计划的修改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款计划,以备工程师 查阅。 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 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文件中的缺 陷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决定。 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研究分析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承包人应对其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 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 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 (或 )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 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 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視为承包人在接 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影响而可能发生一 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 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有由承 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物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 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施工放线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 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 高、尺寸或 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 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提供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 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临时占地的租用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 作施工临时用地。 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 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临时用地使用完 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回复原状。 供本工程专用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 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7 开工及延期 工程开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 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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