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一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 连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 (三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 (二 )款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6 (五 )保证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 ,责任人必须全面 ,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 ,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之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签署。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