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泉区水泥行业税收管理的分析思考内容摘要:

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万元,同比 1108万元减少 908万元,下降 82%。 累计应纳增值税 1759万元,同比 3612万元减少 1853万元,下降 %。 (二)“废料”量难以控制,优惠政策实际操作困难 一是用废真伪难以甄别。 在水泥企业调查 过程中发现,企业购进废料的渠道有二个:一是直接从产废企业购进,二是从个体户手中购进。 大多采用的是现金交易,是否购进与购进数量难以准确判断,单凭企业自制的入库单、出库单等自制原始凭证为依据,日常控管难度增大,且我们对水泥厂粉煤灰的掺兑情况,采取的是事后审核的检查方法,不能准确核算水泥厂废渣的实际使用量。 二是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缺乏技术支持。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中规定,水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同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但水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由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关,在退税的时候,国税部门无法从技术上鉴定比如散装水泥等产品的质量、标号的高低等。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税收征管难度大 水泥生产行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为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或混凝土生产加工企业,建筑和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且该类行业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水泥生产企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其产品不进入下一环节抵扣,不受增值税链条制约。 再加上销售给个人的零售水泥多以现金交易,个人不会索要发票,也加大了税收的征管难度。 (四)工艺数据可比性低,行业管理难度加大 一般来说,水泥企业的生产工艺有两种:一种是旋窑全过程生产,即将石灰石、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混合在一起放在磨中磨碎成生粉,然后将生粉掺上沙送入旋窑中进行煅烧成熟料,熟料产出后再加入石磷膏等混合材重新磨制生产出水泥;另一种是粉磨站生产,生产工艺简单,即外购熟料直接加掺合材、石膏进行磨制生产出水泥。 由于两种生产工艺不同,再加上区域竞争的激烈,导致企业税负高低不均衡,可比性低,行业税收管理借鉴性不强。 如今年前 10个月我局水泥生产企业平均税负为 %,税负最高的达到了 %,税负最低的只有 %。 (五)企 业搬迁及节能减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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