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标准公告(80页)内容摘要:

,或有损失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和负债: ( 1)未来事项可能证实,即使在考虑了有关的可能可以收回的金额后 ,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 ( 2)可以对所产生的损失的金额作合理的估计。 9. 如果第 8 段的其中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除 非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否则 ,应在财务报表中揭示或有损失的存在。 10. 一项或有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或有事项的预期结果。 如果一项或有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那么,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这种损失是稳健的做法。 11. 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或有损失的金额,可以根据或有事项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的有关资料来进行估计。 应在这一范围内按损失的最优估计值予以确认。 如果在此范围内没有金额可以代表较好的估计值,至少应确认此范围内的最小金额。 如果损失可能超过所确认的金额,应揭示任何新增加的损失风险。 12. 在估计或有损失的金 额时,如果出现矛盾或证据不足,应对或有事项的存在和性质予以揭示。 13. 由于或有负债可以与向对方或第三者提出的有关赔偿相抵消,企业的潜在损失因此可能降低或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应先考虑可能可以收回的赔偿金额,再确定确认为费用的金额。 14. 对于担保事项和因贴现汇票而承担的义务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尽管企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但通常应在财务报表中以附注的方式揭示其存在和金额。 15. 为一般或非特定的经营风险计提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和情况无关,因而不能作为或有事项的准备。 或有利 得 16. 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收人或资产。 如果该项利得有可能实现,应揭示或有利得的存在。 17. 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这可能导致将永远不会实现的收入得到确认。 但当利得的实现基本可以肯定时,那么这种利得已不是或有事项,确认这项利得是恰当的。 18. 在揭示时,应避免对实现的可能性产生误导,这一点至关重要。 或有事项的计量 19. 在财务报表中,或有事项被记载的金额是以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的。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如果可以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 资产可能已遭毁损 ,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应在认定或有事项和确定计人财务报表的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加以考虑。 20. 在有些情况下,每一项或有事项均可以分别认定。 在确认或有事项的金额时, 应考虑每一事项的特殊情况。 一项对企业的巨额法律索赔要求,就可能代表了这样一种或有事项。 企业管理当局在评估这种或有事项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在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该索赔的进展情况,法律专家或其他顾问的意见,企业对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的经验等。 21. 如果造成某项个别交易的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是大量类 似业务所共同的,就无需逐一确定或有事项的金额,而可队以同类业务为基础来确定。 这类或有事项的例子有产品的售后锦养和应收帐款预计无法收回的部分。 这类费用通常频繁发生,虽然无法认定可能造成损失的具体交易,但可以凭经验较合理地估计负债或损失的金额。 将这些费用按应计制处理,使它们能在有关交易发生的相同会计期间被加以确认。 揭 示 22. 当需要根据本号准则第 9 段和第 16 段的要求进行揭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1)或有事项的性质; ( 2)可能影响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 ( 3)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 出这类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 23. 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可能表明需要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或需要作出揭示。 24. 批准公布财务报表所涉及的程序,随着管理结构以及编制和完成财务报表的程序的不同而不同,但批准公布的日期一般是指批准报表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 25.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证据,帮助估计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或者能够表明持续经营的假定对垄个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适用时,这时应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 26. 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某些事项,能够对确定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提供新的资料,因而需要调整资产和负债。 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某客户破产,证实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就应对此损失作出调整。 27.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还可能表明整个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表明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考虑使用持续经营的假设是否恰当。 28.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有些事项,虽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和负债状况 ,但它们是如此重要, 以致不作出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 对于这些项目, 虽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但应予以揭示。 29.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如果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无关,就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 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了投资市价的下跌。 这种市价的下跌一般与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状况无关,只是反映以后期间发生的情况。 但是,如果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已发生了特殊变化,一般要求对这些事项作出揭示。 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一座主 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 30.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并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出现的情况的某些事项,假如不对其加以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则应加以揭示。 例如,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1.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日之前提议和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胜利,应加以调整,或加以揭示。 32. 有些事项虽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有时需要在财务报表上加以反映。 在有些国家,这些特殊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提议或宣布发放的 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股利金额。 揭 示 33. 如果按本号准则第 28 段要求,需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事项,应提供下列资料: ( 1)事项的性质; ( 2)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种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生 效 日 期 34. 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8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 建筑合同 ( 1993 年 12 月修订) 目 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 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 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 围 1. 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 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8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 “建筑合同会计 ”。 定 义 3. 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 ,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 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 建筑合同也可 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 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6. 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 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 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 在这种情况下 ,建 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23 段和第 24 段的所有条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7. 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 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 1)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 ( 2)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 ( 3)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 9.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 1)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 ( 2)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3)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10. 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 1)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 ( 2)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合 同 收 入 11. 合同收入应包括: ( 1)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 ( 2)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 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 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 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 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 ( 1)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 ,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 ( 2)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 ( 3)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 ( 4)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涉及固定单价,那么,一旦产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应增加。 13. 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 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 l)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 ( 2)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14. 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成本的补偿。 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可能产生索赔。 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 ,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常取决于谈判的结果。 因此,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 ( l)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 ( 2)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 奖励金是因建筑商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工程标准而得到的额外款项。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提前完工的情况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笔奖励金。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奖励金可以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 1)合同的进度表明建筑商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工程标准; ( 2)该项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合 同 成 本 16. 合同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 ( 1)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 ( 2)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 ( 3)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 17. 与一个特定合同 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 ( l)施工现场的人工费用,包括现场监管费用; ( 2)工程用料成本; ( 3)合同所用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 4)将机器、设备和材料移至和移离施工现场的费用; ( 5)厂房和设备的租赁费用; ( 6)与该施工合同直接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 7)预计的改正和保证费用,包括预计保养费用; ( 8)第三方的索赔款。 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没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冲减,如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合同结束时机器设备的变卖收入。 18. 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 合同的费用包括: ( 1)保险费; ( 2)与特定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 3)施工管理费。 上述费用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应将这些方法一致地应用于所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基础上的。 施工管理费包括诸如工程前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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