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第二部分内容摘要:
R+1日 回售和赎回资金到达投资人账户。 第十 六 章 受益凭证的登记及交易 一、受益凭证登记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证登深圳公司办理受益凭证的登记托管业务。 受益凭证将登记在受益凭证持有人在中证登深圳公司开立的投资账户中。 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中证登深圳公司开立投资账户。 计划管理人应与中证登深圳公司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以明确计划管理人和中证登深圳公司在受益凭证持有人账户管理、受益凭证注册登记、清算及受益凭证交易确认、代理发放受益凭证预期收益和返还本金、建立并保管受益凭证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益凭证交 易 (一)优先级受益凭证交易 优先级受益凭证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受让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投资者须具备前述第四章约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投资者不必与转让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其受让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将直接进入其证券账户。 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交易时,每手不得低于 500 份,每次转让不得低于一手且须为一手的整数倍。 投资者受让优先级受益凭证后,即成为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益,承担优先级受 益凭证持有人的义务。 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登记、结算等相关规则和费率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 深圳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转让所得依法需要纳税的,由其自行承担。 (二)次级受益凭证交易 次级受益凭证全部由 城市 公用控股认购。 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 城市 公用控股认购次级受益凭证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受益凭证。 三 、受益凭证 的回售和赎回 专项计划成立后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专项计划投资者有权选择是否将所持有的宁公控 4或者宁公控 5的受益凭证份额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原始权益人。 若投资者决定行使回售权,须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完成即视为已不可撤销地行使回售权; 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权和同意继续持有其所持的(如有)宁公控 4和宁公控 5受益凭证份额。 若第三年末回售登记期结束后扣除回售申报部分后的剩余宁公控 4和宁公控5的本金规模均低于专项计划成立时该档受益凭证初始本金规模的 50%(含),或第四年末回售登记期结束后扣除第三年末回售登记期和第四年末回售登记期内累计回售申报部分后的剩余宁公控 5的本金规模低于专项计划成立时该档受益凭证初始本 金规模的 50%(含),则原始权益人有权赎回受益凭证的所有剩余份额。 若原始权益人 决定行使赎回权,须在赎回公告期内通过计划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计划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手续完成即视为已不可撤销地行使赎回权; 若原始权益人未在赎回公告期内进行公告的,则视为放弃赎回权。 宁公控 4和宁公控 5在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的 R15日(含)至 R日(含)暂停交易。 关于宁公控 宁公控 5的回售和赎回的具体安排,请见第十五章的相关内容。 第十 七 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在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专项计划所设定的当 事人权利义务视为有效;如专项计划与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或强制性条款相违背或相抵触,则专项计划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效。 一、受益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 (一)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 有权按受益凭证比例、类别取得相应专项计划分配资金; 有权依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专项计划资产的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有权了解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计划管理人作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专项计划资产有关的会计账目以及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文件; 因专项计划 成立 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专项计划的设立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时,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通过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要求调整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方法;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专项计划目的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事务不当致使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失的,有权(通过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行使)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恢复专项计划资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专项计划目的处分专项计划资 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解任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计划管理人、托管人; 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出席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后,其享有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权利由优先级受益凭证受让人享有; 宁公控 4和宁公控 5持有人有权在专项计划成立后的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 应 R15 日(含)至 R13 日(含)按 “第十五章 各档受益凭证概况 ”约定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宁公控 4和宁公控 5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原始权益人; 1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取得专项计划每期分配后的剩余收益; 1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义务 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承担专项计划资产投资损失; 如召开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应遵循《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表决方式; 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持有人有义务接受原始权益人按照 “第十五章 各档受益凭证概况 ”约定的方式在第三年末或第四年末对应 R12日(含)至 R8日(含)发出的赎回请求; 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法处置其持有的次级受益凭证; 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承担 的其他 义务; 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后,其应履行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义务由优先级受益凭证受让人承担;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计划管理人赎回其取得或受让的受益凭证。 二、计划管理人权利义务 (一)计划管理 人的权利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专项计划资产收益;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等相关费用 ; 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运用或投资; 计划管理人有权为专项计划以自己名义签订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合同,并为专项计划享有合同的各项权益及财产权益; 计划管理人因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计划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专项计划资产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终止专项计划的运作; 计划管理人有权委托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产,并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托管人的托管行为,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解任托管人或接受托管人的辞任;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协议》,监督监管银行的行为,针对监管银行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当专项计划资产受到任何第三方损害时,计划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 法律责任; 1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合同》向担保机构发出启动担保指令; 1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计划管理人的义务 在专项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专项计划资产,依法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财产权利;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试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将专项计划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试行办法》以及专项计划文件的 规定,将专项计划资金专项用于向 城市 公用控股购买基础资产; 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试行办法》、《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向认购人分配专项计划资产收益; 计划管理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专项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及时申请办理受益凭证登记及交易事项;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试行办法》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 保守 专项计划的商业秘密;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年; 在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计划说明书》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专项计划清算事宜; 在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计划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和托管人报告; 1计划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向受益凭证持有 人承担赔偿责任; 1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计划管理人应代受益凭证持有人向托管人追偿; 1计划管理人职责中止的,应当作出处理受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的计划管理人办理专项计划资产和受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经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同意,计划管理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计划管理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因计划管理人单方面终止专项计划管理职责给受益凭证持有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计划管理人除依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专项计划资产为自己谋 取利益。 计划管理人利用专项计划资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1计划管理人不得将专项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专项计划资产的原状;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计划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计划管理人违反该规定,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执行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专项计划的决议; 1计划管理人不仅要履行对外所签署的各项合同义务, 同时不得放弃所享有的各项合同权利,应视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为自己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权利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依法保管专项计划资金和专项计划资产; 按照《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依据《试行办法》和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监督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查询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专项计划资产; 为专项计划开设专项计划账户,妥善托管专项计划资金和专项计划资产,确保专项计划资金和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复核、审查计划管理人计算的专项计划资产净值; 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接收自监管账户划转的现金款项; 监督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保守专项计划的商业秘密; 按规定出具专项计划托管报告; 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 20年; 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计划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务和受益凭证持有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在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时,及时报告 受益凭证持有人和计划管理人; 1因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1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受益凭证持有人向计划管理人追偿; 1因托管人单方终止托管职责给受益凭证持有人、计划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受益凭证持有人、计划管理人予以赔偿; 1执行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专项计划的决议; 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所涉及的其他参与机构,包括 法律顾问 、会计师、 评级 机构 、评。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第二部分
相关推荐
1分,可累计得分,但单项以最高项计分。 省、市、县级骨干教师分别赋 1 分。 积满 4 分为止, 学生获奖情况( 4 分) 学生参加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获国家、省、市、县级奖励的分别记 1分。 八、 教学 质量 (100 分 ) 中考科目( 92 分),会考、考查科 目( 8 分) 具体评价办法详见正文 有下列情况在总分中增加或扣除:
分析实验室。 2.卖方在按期收到买方预 付款后,按本合同第一条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运至合同交货地点卸货后(连同货物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制造厂出具的数量和质量证明)交于业主。 3.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 箱内物品由双方约定时间一次性共同开箱验收,如发现短缺、损坏、规格型号不符、裂纹、几何形状、气泡等外观缺陷,卖方须立即收回并予以更换,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部队迎新春座谈会发言 [政府机关 ]新任市长就职发言 [城建环保 ]城乡环境整治工作表态发言 [政府机关 ]在 XX 市与林业局合作共建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党委党建 ]市委领导班子解放思想表态发言 [政法武装 ]公安局长任前表态发言 [公司企业 ]经贸公司在对外贸易和旅游业发展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公司企业 ]公司在外贸企业发展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公司企业 ]公司代表在经贸发展调研座谈会上的
( 8) 教研和教改建设。 在课程结构体系、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探讨。 有开展教研活动的记录。 ( 9)课程档案建设。 课程档案较为规范、齐全,对照课程档案标准,测评分不低于 80分。 优质课程建设是以合格课程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合格课程的质量。 为此,优质课程要在合格课程上,着重加强以下内容的建设: ( 1)更新教育教学思想理念
告》(简称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 7 《托管报告》 :系指托管人根据法律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制作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的《 城市 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托管报告》(简称 “《季度托管报告》 ”)以及《 城市 公用控 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简称 “《年度托管报告》 ”)。 7 《收益分配报告》
(五 )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 紧急大额支付; (七 )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 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