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企业法、公司法案例分析内容摘要:

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 1000件,总货款 15万元。 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 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 矿泉壶厂。 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 “速发货 ”。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 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 “请勿发货。 ”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 “退货,速来人处理 ”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 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题 ] 该合同是否成立。 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分析 ]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 1)首先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 “速发货 ”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 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 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 “请勿发货 ”是撤回承诺的通知。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 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 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案例 8 [案情介绍 ]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20年 3月 12日,向乙公司借钱 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万元,借期 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至同年 9月 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 9月 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 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 ]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为什么。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分析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 ,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 9 [案情介绍 ] 1999年 10月 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 2020年 1月 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 50万元电脑配件, 1999年 12月 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 ,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丙公司与 2020年 1月 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问题 ] 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分析 ] 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 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依《合同法》第 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 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0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 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 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 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 第二天,甲到展销会,请 B厂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 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能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 甲写信到 B厂要求维修更换,被告知 B厂已被合并到 C厂, B厂已被撤销。 [问题 ] 甲应向谁提 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分析 ] 消费者在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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