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商法总结内容摘要:

2) 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 公司债券体现的是借贷关系,债券的持有人为公 司的债权人,发行债券的公司为债务人;股票体现的是一种永久性的投资关系,股票持有人为投资人,与公司间属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 3) 风险不同。 债券的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时可以得到本金和利息,债券的价值一般不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具有旱涝保收的性质;股票的价值受到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波动较大,收益与风险与正比 ( 4) 发行程序不同。 债券的发行实行审批制,股票的发行实行核准制 ( 5) 代表的财产性质不同。 债券代表的是公司的临时性财产,股票代表的是永久性的财产 ( 1)证券发行关系 ( 2)证券交易关 系 ( 3)证券服务关系 ( 4)证券监管关系 ( 5)与证券有关的其他关系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否则不得发行。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 根据此定义可知: ( 1) 证券承销的依据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之间达成的证券承销协议 ( 2) 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 ( 3) 证券承销的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 ( 1)代销与包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 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的的承销方式。 在证券代销中,证券承销人与发行人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关系。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在证券包销中,承销商与发行人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 2) 单独承销与承销团承销。 单独承销适用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情形。 《证券法》第 25 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90 天 ( 1)证券上市增强的证券的市场性,增进证券的流通,使证券持有人能够通过证券的买卖获取利润,增加了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 2)证券市场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促进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进而提高其商业信誉 ( 3)证券上市可以促使证券为更多的投资者所拥有,这样一方面分散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股份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产生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 不利影响: ( 1) 股份的分散导致了企业控制权的削弱 ( 2) 信息披露制度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愈加困难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 4)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集中体现,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将自身财务 、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 1)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合理的证券价格的形成 ( 2) 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避免盲目投资,能够有效防止投机、欺诈、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 3)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为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保障 ( 4)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发行人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信息披露的方式: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人为扭曲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 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引诱他们人参与证券交易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以达到控制或者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 ( 1)平等对待目标公司所有股东的原则 (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 3)信息公开原则 30%的股份时,如果需要进一步提高该比例,只能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秘密交易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 的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特征: ( 1) 证券交易所属于法人 ( 2) 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 3) 证券交易所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 ( 4)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 1)表明身份 ( 2)保守秘密 ( 3)忠于职守 ( 4)兼业禁止 ( 5)公开透明 第五章 合同法 (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这是以法律上是否明确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双 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 (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而作的分类 (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成立是否需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诺成性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被对方同意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6)主合同与从合同 ( 7)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又称要约引诱 ,是指“希望他人与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从而消灭该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 3)承诺 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合同也成立 7,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裁判者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2)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裁判者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 ( 3)如果格式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 1)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合同义务 ( 2)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 ( 3)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 ( 4)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泄漏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 ( 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 (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1)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 4)如果法、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合同应当具有该形式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特征: ( 1)违法性 ( 2)不得履行性 ( 3)自始无效性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 (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第三人;第三人也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直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撤销合同可以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特点: (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 2)对可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方能撤销 ( 3)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 1)重大误解的合同 ( 2)显失公平的合同 ( 3)欺诈的合同 ( 4)胁迫 的合同 ( 5)乘人之危的合同 ,撤销权消灭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竞争力未确定的合同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与相对人订立的与其能力、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无权代理人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人,超越权限的代理人和代理权已终止后的原代理人 ( 3)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 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 1) 全面履行原则 ① 履行合同约定条款,该条款不仅是指标的条款,同时还包括其他条款,如果只履行其中的一个或数个条款,不履行其他条款,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 ②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均应适当 ③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性质以及商业惯例进行的履行,才称得上是适当履行 (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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