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 生产单位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 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 4 / 7 感谢观看本文 谢谢 [标签 :标题 ] 2020 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 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 生产和使 用单位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 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 “资格证书 ”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第四章 查验 第十九条 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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