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内容摘要:

2. 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需经信息主体的同意 3. 在约定用途及第三方时,避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1. 采集企业信息的途径:多种渠道 2. 采集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要企业同意 3. 对外提供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企业同意 4. 对企业信息的限制: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1. 信息安全 的保障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2. 征信机构内部查询个人信息的限制:规定查询权限和程序;记载查 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及内容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 5 考。 1. 保障信息准确的义务 :不承担保证准确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2. 信息的作用 :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 服务器设置在境内 2. 对外提供信息的限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3. 符合国际对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定 第四 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1. 异议申请(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 2. 存 在异议的需要在征信系统内作出标注; 3. 核查处理( 20日),自然日,包括 7天长假 4. 错误、遗漏的更正;无遗漏、遗漏的取消标注; 不能确定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投诉的条件 :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2. 接受投诉的部门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 投诉的处理时限 : 30 日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 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1.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 2. 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和运行; 3. 专业运行机构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 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1. 接收信息的范围: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 2. 提供信息的的范围和方式: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 3. 国家机构可以依法查询 6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1. 强制报 送数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 2. 提供信息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企业和个人都需同意。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保险、证券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由监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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