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人事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 ,于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 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九条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 理 ,其因特別原因 ,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爲辦 理 交卸時,所有一 切 責 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二十条 各級人員過期 不 移交或移交 不 清者得責 令 於十天內交卸清楚 ,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 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四、 離 職 第二十一条 員工 離 職包括辭職、辭退和開除三種。 辭職: 員工因工作 不 適應或 不 滿意等 理 由,可以辭職。 1. 一般員工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管 理 部審核。 課級 主管一個半月、副經 理 (含 )以上主管應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總經 理 批准。 2.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 ,應辦 理離 職手續。 3. 凡未辦辭職手續而 離 職者,視爲自動 離 職。 公司對其 不 給予交納保險和辦 理 保險移交手續,並扣 發當月薪資。 4. 受公司培訓的員工辭職時,必須歸還公司的培訓費用 (視第九條 )。 辭退: 公司對具有下 列行 爲之一的員工,予以辭退。 1. 不 能勝任工作者 . 2. 試用期內,發現 不 符合 錄 用條件者 . 3. 試用期結束後,經考核 不 合格者 . 4. 年 終考核 不 合格者 . 5. 違反 勞 動紀 律 情節嚴重者 . 開除: 公司對具下 列 情況之一的員工,予以開除。 1. 無故 連 續曠工三 日及 年度累 積曠工十日者 . 2. 自動 離 職者 . 3. 擅 離 職守、消極怠工或故意變 更 操作規程,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 4. 故意洩 露 公司技術、商業、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 5. 利 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聲譽受到損害者 . 6. 散播 不利 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 勞 資雙方感情者 .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 )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 ) 4 7. 損 毀或塗改公司文件或公物者 . 8.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 9. 吸食毒品者 . 10. 未經許可帶外人入廠 參 觀者 . 11. 未經許可擅自對公司物品、景觀拍照者 . 12. 擅自模仿公司 領 導簽字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 13. 故意損壞公司商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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