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学环境科学学系学系内容摘要:

第五十四條 有機溶劑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注意: 一、 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二、 儘可能在抽氣櫃中使用有機溶劑。 三、 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 四、 工作場所只可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 五、 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應隨手蓋緊。 第五十五條 作業期間內換氣設備應連續保持運轉,不得關閉。 第五十六條 操作電腦時,每兩小時應休息十五分鐘,如有感覺不適時應報知主 管。 第五十七條 本校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時,教職員工不得拒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廢棄物、垃圾應依規定處置,並經常保持完整清潔。 第三節 個人安全衛生守則 第六十九條 遵守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 第 六十 條 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第六十二條 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 第六十三條 保持工作場所整潔,實施適當機械防護措施及配戴個人防護具。 第六十四條 提供安全衛生改 善建議。 第六十五條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及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第六十六條 支持雇主之安全衛生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第六十七條 女性教職員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具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二、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三、處理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的工作(非妊娠女工斷續性工作三十公斤、持續性工作二十公斤,妊娠女工斷續性工作十二公斤、持續性工作八公斤) 四、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四節 生物化學工作守則 第六十八條 生化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頇熟悉使用高腐蝕性藥品 (如硫酸、鹽酸或氫氧化鈉等 )和毒性藥品 (如氰化物 )之防止危險的處理準則。 第六十九條 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藥品必頇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張貼明顯的危害物標示。 第 七十 條 乙醚不可置於冰箱內,使用過後必頇緊封並放置於指定位置。 第七十一條 抽血及處理病人血液,頇戴適當手套,任何血液均以感染物視之。 第七十二條 對於有害物、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作業人員除戴適當手套、呼吸防護具外,必頇在抽氣櫃中操作。 第七十三 條 進行動物解剖實驗時,使用過之刀片、針頭應放進有標示之盒中,並應依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 實驗中受傷或遭動物咬傷,應依安全防護規定或動物標示卡注意事項處理或送醫治療。 第七十五條 實驗結束時以消毒水 (5%漂白水 )或 LYSO 等擦拭工作檯。 第五節 一般化學工作守則 第七十六條 危害性、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危害物通識規則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等相關規定標示之。 第七十七條 使用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第七十八條 應明定標準實驗操作程序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第七十九條 各實驗室門口應標示緊急應變連絡人員、單位電話。 第 八十 條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設備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第八十一條 工作場所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每週檢點一次,並依規定每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記錄保存三年。 第八十二條 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第八十三條 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第八十四條 盛放化學藥品之容器應隨手蓋緊,以防止意外。 第八十五條 操作毒化物應依規定程序並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第八十六條 從事會發 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第八十七條 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取其它有效的防爆措施。 第八十八條 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氣體,並儘速離開實驗室。 第八十九條 非上班時間內做實驗應另有監督負責人員在場,避免單獨一人進行實驗。 第 九十 條 被化學藥品濺潑,應立即用緊急沖洗設備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 第九十一條 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第九十二條 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等有害作業場所 ,應派員受訓並取得有害作業主管訓練證照。 第九十三條 廢液應依規定處理及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第六節 污染防治工作守則 第九十四條 實驗廢棄物處理的原則: 一、減少產生量。 二、交換或委託代處理機構處理。 三、自行處理至合乎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然後併一般廢棄物做最終處理。 四、最後才考慮封閉式的掩埋。 第九十五條 改善實驗程序減少廢污產生量。 第九十六條 設計實驗過程儘可能以造成無害的廢污為原則。 第九十七條 準備藥品時確實估算使用量,避免浪費藥品及產生過量廢液。 第九十八 條 儘量以毒性低的物質代替毒性高的物質。 第九十九條 已產生之實驗室廢污應依規定分類回收處理。 第一 ΟΟ 條 廢棄玻璃器皿應與一般廢棄物分開放置。 第一 Ο 一條 舊藥品及無標籤之藥品可透過廢棄物轉運站及廢棄物交換所交換再使用。 第一 Ο 二條 含水銀之廢棄溫度計應以塑膠瓶密封起來,依規定委外處理。 第七節 放射性及游離輻射工作安全守則 第一 Ο 三條 任何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審查 )合格,核發使用 (操作 )執照,不得使用。 第一 Ο 四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之操作人員,應由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執照者擔任。 第一 Ο 五條 游離輻射作業人員每年必需接受輻射安全防護在職訓練。 第一 Ο 六條 工作時應配帶膠片佩章、劑量筆,並穿戴工作衣、手套、鞋套等,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即換下置於指定地點,並徹底清洗雙手。 第一 Ο 七條 嚴禁在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存放食物及使用化妝品。 第一 Ο 八條 絕不可用口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質。 第一 Ο 九條 避免放射性物質傾倒潑灑。 第一一 Ο 條 放射性詴驗管套或用具應置於有吸收性紙張盛盤內,沒有放射性之紙張或廢 棄物,應置於放射性廢料桶。 第一一一條 受污染之用具應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待放射性自行衰減至接近背景值時,再予使用。 第一一二條 工作場所經檢查,如有放射性污染,應立即予以隔離,並通知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到場處理。 第八節 電氣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一三條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第一一四條 不得使用未知規格的電氣器具。 第一一五條 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第一一六條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第一一七條 所有電氣設備外殼頇接地線且不得任意拆掉。 第一一八 條 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第一一九條 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第一二 Ο 條 勿在電線上接裝過多之電器,以免因過量負荷而發生火災。 第一二一條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第一二二條 裝接設備、儀器之電源應通知專責人員安裝,不得擅自處理。 第一二三條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 (如竹梯、鐵管、塑膠管等 )接近或通過電器設備。 第一二四條 電線電路如發現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感電災害。 第一二五條 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第一二六條 適用場所內各項用電儀器設備移動頇知會電氣專責人員,確認用電安全無誤後方可移動。 第一二七條 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裝不合適的保險絲在開關上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第一二八條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頇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避免外人誤動打開。 第一二九條 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頇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第一三 Ο 條 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 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 第一三一條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第一三二條 發電室、變電室所應操作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除由電氣人員或電氣負責人外,其他人不准擔任。 第一三三條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或設備、床鋪、衣架等。 第一三四條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移動各項電氣設備。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合格之電器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第一三五條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頇 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第一三六條 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工作。 第一三七條 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時間上允許時,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第一三八條 雷擊或颱風期間不宜使用儀器設備如電腦等,並應拔下電源插座,避免損壞。 第一三九條 使用延長線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插座不足時不得連續串聯或分接,以免造成過負荷或接觸不良。 (二)延長線附近不得改置化學藥品或其他易燃可燃物質,以免因過熱引起火災。 (三)不得任意放置延長線於通道上 ,以免絕緣破損造成短路或絆倒人員,必要時應加保護管並黏貼於地面。 第九節 毒性氣體工作守則 第一四 Ο 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0 條、第 111 條辦理。 第一四一條 毒性氣體作業場所嚴禁煙火及飲食。 第一四二條 工作場所相關警告標誌及標準作業程序標示應保持清晰可讀。 第一四三條 非相關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毒性氣體作業區,嚴禁個人單獨從事毒性氣體作業,至少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以便隨時互相支援。 第一四四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每日應確實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及紀錄結果,並改善各項缺失。 第一四五條 操 作人員應對毒性氣體工作場所之洩漏監測器及警報器、氣瓶儲存櫃、供氣式面罩、滅火器、安全門等安全設施實施平日檢點。 第一四六條 毒性氣體鋼瓶之管理亦需符合高壓氣體鋼瓶作業守則之規定。 第一四七條 毒性氣體鋼瓶應貯存於儲存櫃內,儲存櫃之抽氣應保持通風良好,排氣需經適當處理過始得排放。 第一四八條 作業場所內之儀器設備、供電設備及工具,應具防爆之功能。 第一四九條 非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整或搬動氣體鋼瓶之位置、壓力或任何開關。 第一五 Ο 條 操作人員應嚴守作業規範,非經訓練、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或改變操作方法。 第一五一條 於毒性氣體鋼瓶貯存場所附近使用任何電源延長線工作時,不得任意置於通道上。 第一五二條 非因工作需要,易燃、易爆、有機溶劑、油品、粉狀化學物質、空鋼瓶等危險品,不得存放於毒性氣體工作場所。 第一五三條 檢修毒性氣體反應設備或管路時,應充份清除內部殘留氣體,確認安全無虞時始得拆卸之。 第一五四條 更換毒性氣體鋼瓶或實施氣瓶櫃維修保養時,應配戴供氣式面罩或空氣呼吸器,並於工作後確實清洗頭、手或可能沾污之衣物。 第一五五條 作業人員應徹底瞭解毒性氣體特性、生產製程、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並定期實施 緊急應變演練。 第十節 消防安全工作守則 第一五六條 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五七條 任何物料之堆放不得影響消防設施之使用。 第一五八條 各倉庫、儲物間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並不得使用明火。 第一五九條 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應有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之標示,工作場所不得使用明火。 第一六 Ο 條 易燃品應以安全之容器貯存,其貯存場所應保持充份通風換氣、嚴禁煙火,且所有的燈源 、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或隔離貯存。 第一六一條 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 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第一六二條 安全門應可直達室外空地,不得上鎖,且開門方向應向外。 第一六三條 各工作場所應依其潛在火災之類型與危險程度配置適當及適量之滅火器。 第一六四條 滅火器應定期檢查,並報請更換藥劑等保養事宜,每位教職員工必頇熟練使用各類消防設備,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第一六五條 滅火器應分別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位置,並以紅色標示說明存放位置,手提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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