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九条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 30 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 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 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文化部应当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展品进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 文化部对当代艺术品精品实行保护,保护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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