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前 15 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四条 跨省、市进行招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 ,要凭本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物业所在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材料。 投标人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投标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物业及管理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资格评定。 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 被确定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 3 个。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理念、目标; (二)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四)相应管理设施的配置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六)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七)物业维修养护设想; (八)物业管理应急措施;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为保存,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 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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